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现行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该修正案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规定: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修正案实施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不再只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而是涵盖了包括民营公司企业在内的所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这里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此要提示担任上述职务的人士,合法合规履职,合法合规经营才是正道。特别是在民营公司企业中担任上述职务的人士,经营同类营业行为具备一定条件,造成一定后果后就不再仅仅是此前法律规定的承担民事或商事责任的问题,而可能面临着刑事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