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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为什么不适用于不动产?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仍然保留标的物所有权。条件成就后,标的物所有权才转移给买受人的一种制度。
所有权保留制度不适用于不动产,理由如下: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动,以登记为准。不动产买卖完成并登记后,所有权已经转移,若此时当事人再通过约定进行所有权保留,与法律规定不符。
2、所有权保留,实质是一种债的保全。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出卖人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买受人是为了出卖人防止一物两卖。而该等目的的实现,通过物权预告登记制度即可满足,没有必要采用所有权保留方式。